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骨折的复位是以骨折修复后不影响病人肢体的功能为原则。一般说来,骨折复位应争取到解剖学对位,或接近解剖学对位。但临床实践中,由于骨折部位、骨折类型、伤后骨折的肿胀程度、复位时设备条件和复位者技术水平等不同,应根据具体情况,尽最大努力使患肢得到最好程度的恢复。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为复位合理?
上肢:肱骨骨折,较多的缩短畸形和侧方移位,略超过5°~10°的成角,对患肢功能影响都不大。尺挠骨骨折要求较严。侧方移位不可超过50%,成角畸形在5°~10°以下时,对前臂旋前、旋后功能影响不大。尺挠骨必须同时整复。
下肢:下肢骨折缩短应不超过2cm为宜,过多的缩短,会出现破行,日久会引起髋部和腰部疼痛。旋转移位,应尽力矫正,下肢的内旋或外旋,均会影响下肢行走的步态。
儿童:儿童骨折整复要求较宽,一般15°以下成角及旋转畸形,以及轻度的缩短或侧方移位,在儿童发育中,均可靠强大的塑形能力得到代偿,日后可无明显功能障碍。
关节内骨折:关节内骨折,骨拆线经过关节面者,复位要求较高,应争取解剖学复位。关节内骨折,手法复位不能达到较满意的解剖学复位者,则应酌情考虑手术复位内固定。
以上是不同部位骨折复位的标准,由于个体差异及情况的不同,复位标准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差别,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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